一、本府113年9月10日府教社字第1130150511號函諒達。
二、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:
1、凡於111 及112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,得逕行參加決賽。
2、高中職以下學生於109及111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,得逕行依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。上開連續兩第一名之情形,若有跨學段者,可併予採計。但A組及B組之間不得併計。
三、113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:
1、連續兩年(111及112學年度)獲得全國賽同類組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,惟自選曲如已連續兩年獲得特優,應另擇新自選曲參賽。
2、請於決賽報名時間內完成系統報名後,依初賽主辦單位規定繳交報名表,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。
四、本市(團體項目、個人項目)參賽隊伍或學生,欲申請逕送參加全國決賽者,請各校於113年10月3日(星期四)下午4時前將獲獎證明併同申請表送至三民國中學務處辦理。
下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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